3月1日起,影像检查结果全市公立医院互认
<!----><style type="text/css">html{font-size:375%}</style><link href="https://qnym.aiwulongrencai.com/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502" rel="stylesheet" position="1" data-qf-origin="/static/publish/css/style.css?v=1605251010502"><!-- 付费贴--> <div class="preview_article "> <!----> <p class="empty_paragraph"> </p><p>2月7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3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完善影像检查项目数字胶片和实体胶片的价格政策,将“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作为影像检查类项目内含事项,明确支持我市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影像检查价格项目服务内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上述服务的相应减收,实体胶片费用在患者知情同意前提下收取,充分保障患者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字影像存储等服务的推广应用,更好支持检查结果互认。</p><p> </p><p> CT(项目编码2103、EB)、MRI(项目编码2102、EC)、核医学(项目编码2304、EEE、EEF)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明确两项减收标准,即患者放弃打印实体胶片的,减收15元;医疗机构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减收20元。</p><p> </p><p>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检查结果互认规则,规范收费。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检查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察)收取相应的诊查(察)费,不额外收费。检查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察)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p> <!----></div> 落实到位执行后就好事 点赞 人民医院认的,妇幼不认,以前 跟学校一样,这样费用减下来,那样费用又莽起宰。医院就是填不满的坑 是吗? 点赞 好消息 好样的 是个好消息 这个好 可以 {:7_373:}{:7_373:} 这是好事 方便快捷,省时省力,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