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季节,实施禁钓期制度,是为了给鱼类更好的生长空间和时间,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区的禁钓范围,包括乌江干流、芙蓉江、木棕河、延沧河、郭溪沟、清水溪、石梁河、老盘河、长头河(别名长途河)、大溪河在内的10条禁捕河流,禁钓期间,禁止一切垂钓和捕捞行为。
与此同时,我区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销售、收购、经营禁捕水域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区农业农村委提醒, 违法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野生江河鱼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钓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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