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当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庭审现场
垫江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自制预充气式气步枪和自制气枪各一支,长期持有。2018年,黄某明在垫江县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支射钉枪后,在互联网上购得钢管、瞄准仪等部件,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猎枪。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黄某明持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猎枪在垫江县东印山上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1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俗称果子狸)2只。
2019年11月13日,黄某明因其他事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前述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的事实。
公安机关在黄某明住所查获其非法制造和持有的3支枪支、配件、射钉弹等,扣押其猎杀后尚未处理的小灵猫和花面狸尸体。经物证技术鉴定,在查获黄某明的3支枪支中,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另一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均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垫江法院认为,黄某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花面狸,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黄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某明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黄某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