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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重庆曝光16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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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8月2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30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25类食品106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53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璧山区添圆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农贸市场李华评销售的芹菜,垫江县福家购物中心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垫江县福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豇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目前是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

氧乐果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吮吸式口器害虫和植物性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豆类蔬菜(如豇豆)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问题,分别为重庆刘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重庆初逸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甜橙酒和中国橙酒,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沿江路19号张东销售的、綦江德安酒厂标称生产的纯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精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导致不达标,或是产品包装不严密或运输贮存不当造成酒精挥发损失。

4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农贸市场秦亚红销售的茄子,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温洲商业城A1-12号冉华仙销售的韭菜,重庆市万州区家益百货有限公司圣湖上城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双桥经开区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镉的限量为0.05mg/kg。

铅是一种在自然界广泛分布且有重要工业用途的环境重金属污染物,空气、家居环境、饮用水和食品均不同程度地含有一定量的铅。通过饮食摄入和空气吸入是成年人铅暴露的主要途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0.1mg/kg。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1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秀山县明凤食品加工厂标称生产的香辣大头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渝中区九坑子270号1-4梁映强销售的花卷和馒头,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重庆铜锣山饮用水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铜锣山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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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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