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被执行人窦某在武隆区某乡修建养猪场。建设过程中,窦某将一些弃石、弃土堆放于山林中。同年7月16日,持续大暴雨致使养猪场附近的山体发生泥石流,其所堆放的弃石、弃土随同泥石流一起流下,将位于山下的七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承包的部分林地、耕地、鱼塘冲毁。2021年3月,在武隆区某乡人民政府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窦某按耕地4000元/亩、林地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后窦某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陈某、何某等七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将窦某诉至法院。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窦某向陈某、何某等七户共计赔付4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窦某财务状况后迅速冻结了相关财产,并实地走访窦某家中,责令窦某主动履行。同时,鉴于窦某饲养生猪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办法官根据窦某生猪经营状况,预计在两个月内生猪出栏将收到货款,于是限定其在两个月内主动履行,并将窦某日常经营周转资金的某银行账户解冻。一个半月后,窦某主动致电承办法官缴纳案款。至此,该起涉众农林财产被毁案全部执行完毕。
今后,武隆法院将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拓宽执行思路,探索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灵活的执行方式,真正让老百姓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文/李长幸
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