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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生领域市场监管执法 规范市场秩序武隆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十件执法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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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7 17:27:23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一体推进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建章立制,紧密结合市场监管实际,加强民生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着力整治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

  • 扎实推进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加油机作弊综合治理、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
  • 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神医”“神药”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等重点问题;
  • 对医疗、教育等领域重复收费、强制收费问题开展重点排查整治;
  • 规范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网络违法销售药械化妆品行为;
  • 持续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2023年累计立案查处266件,其中,食品安全及反食品浪费164件、药品器械化妆品30件、产品质量21件、特种设备案件14件、商标侵权(假冒)和专利侵权11件、计量和认证认可12件、广告和虚假宣传8件、价格和乱收费4件、长江禁捕2件。

 

执法案件典型案例

↓↓↓

 

01案例类型:食品生产

被处罚对象:重庆******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日生产的香辣藕片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5元;2.罚款53000元。

02案例类型:食品流通

被处罚对象:重庆**超市有限公司武隆区******分公司

 

违法事实:散装称重的猪肉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2.罚款30000元。

03案例类型:药品

被处罚对象:武隆区******卫生室

 

违法事实:“大力神”牌三七花颗粒3袋,已超过有效期。

 

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5000元。

04案例类型:医疗器械

被处罚对象:武隆区***口腔诊所

 

违法事实:医疗器械玻璃离子粘固剂超过有效期。

 

违反法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12000元。

05案例类型:安全事故

被处罚对象:福建**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起重小车牵引索违规插接使用,插接段因绳径增大与导绳装置卡阻,致使导绳装置发生倾斜并在卷扬机持续运行共同作用下割断钢丝绳,造成缆索起重机与桥拱上同一工作平台的塔式起重机发生撞击事故。

 

违反法律: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之规定,属于未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和未履行确保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1.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行为罚款70000元;2.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行为罚款20000元。

06案例类型:电梯使用

被处罚对象:武隆区**农家乐

 

违法事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07案例类型:产品质量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武隆区**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定配眼镜(施洛华 SEROVA)经检验,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项目不符合GB 13511.1-2011标准,依据《重庆市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08案例类型:假冒产品

被处罚对象:郭**

 

违法事实:标称“南孚聚能环电池,经权利人逐粒进行辨认、鉴别,认定上述电池非权利人生产,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品专用权的商品。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电池;2.罚款2500元。

09案例类型:计量作弊

被处罚对象:武隆区**水产品经营部

 

违法事实:电子台秤上用5kg 标准砝码进行称重,该电子台秤显示重量为5.75kg,经检测,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具有作弊功能)。

 

违反法律: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属于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行为。

 

行政处罚:1.没收电子台秤;2.罚款5000元。

10案例类型:价格公示

被处罚对象:武隆区*****大药房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销售的“夏芳冬凌草含片”和“百草纪维生素c含片”以及“夏桑菊颗粒”三类药品未明码标价。

 

违反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销售的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发表于 2024-2-28 23:36:1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好!就该查一查这些,尤其是食品安全和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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