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6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5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天然气居民用户承担下列范围内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
(一)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天然气计量表(不含表)后的天然气设施;
(二)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不含墙)内侧的天然气设施。
天然气单位用户承担供本单位使用的专有部分的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天然气单位用户的天然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天然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