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庭一劳动争议案件,案件概况为:丁某自2018年入职某商贸公司后,轮流与该商贸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丁某的人事、工作等均实际受某实业公司的管理。2024年3月22日,某实业公司以丁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向丁某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丁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2024年3月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干。丁某经朋友介绍后,将案子委托给我。经分析:某实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又因与丁某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系关联公司,丁某有权要求将在前的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至在后的某实业公司。遂变更请求,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赔偿金约16万元、未休年假工资约5万元…。庭审中,某实业公司未能举证丁某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证据,但主张2021年以前的劳动关系与与其无关,同时又举示数份有丁某签字的单据,拟证明公司已经预先支付了2018年4月至2023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某实业公司还举示了数份有丁某签名的单据,拟证明丁某2022年9月20日前的年假已经享受完,公司不应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结合双方证据看,丁某虽在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单据上签字,但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系公司为了规避后续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采取的手段。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常理,故其抗辩理由应很难得到仲裁委支持,但由于丁某签字确认年假已经休完,系确认行为,公司关于年假工资的抗辩很可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由于丁某配合公司签字的行为,给本案增加了许多风险。劳动者系弱势一方,一些企业总想利用一些规则避开劳动法赋予的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意图非常明显。建议劳动者在签署任何协议时都需要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必要时咨询下律师,避免将来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