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知假买假”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行为进行了明确,对某些观点是持保留意见的。对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索赔持否定态度的话,一些不良生产者或销售者如果均以“知假买假”对消费者的正常索赔诉求进行抗辩,必然增加消费者索赔的难度,降低消费者索赔的积极性。从大了说,不利于健康、安全的食药品环境的构建。从小了说,又该如何认定某个人“知假”呢?必然增加了审理难度。同时,会不会有不良商家和害群之马串起来一起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呢?由于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环境,其不属于一般的消费者行为。有人说,“知假买假”不是一种正常的消费行为,因此不能索赔。但从整个人类发展和国民健康需求来说,或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icon、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来说,出台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安全的食品药品环境,确保人民能享受到健康安全的食品和药品,而不是所谓的交易秩序,生命健康权永远都是第一位的。“知假买假”的核心在于假,而不应在于知,天下无假,自然就不会有“知假买假”。
